一、仅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司法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程序三方面任何一个方面违法,都将被确认行为违法。那么因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是否必然引起国家赔偿呢?笔者认为不一定。越权或程序违法直接侵害的是行政或司法程序制度,可能侵害相对人程序上受保护的权益,但不一定侵害其实体权益,不侵害实体权益就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而即使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也还要看其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某诊所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100盒“消炎颗粒”,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了该药品,某诊所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确认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程序违法,但也驳回了诊所返还药品的赔偿请求,因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0条之规定,该扣押药品应予没收,诊所该实体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能返还。
在合法实体权益问题上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如孙某对县公安局拘留其10天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该拘留行为程序违法,故依法撤销了原拘留决定。有人认为,根据孙某的违法事实判断,对其拘留并不为过,虽说程序违法,但不能认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当然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非法权益问题。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孙某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混合过错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即损害结果由双方过错共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可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因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相关公民自害行为发生。例如,某法院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王某询问有关情况,因其拒不配合而大打出手,致王某服毒自杀未遂,造成医疗费等损失3删元。有人认为,对王某不应国家赔偿,因执行人员殴打行为与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毕竟服毒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笔者认为,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不能限于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致害原因之一,就不能排除国家赔偿责任,只能减轻国家赔偿责任。但需明确,违法行为才存在国家赔偿,行为合法不存在国家赔偿。如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其间其夫因故自杀身亡,对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被损害人故意或过失怠于补救而扩大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相对人当时没有过错;但在损害发生后,相对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损失扩大。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使损害扩大,便属于混合过错造成的,相对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国家赔偿。
三、第三人过错责任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对此,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1、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处理应适用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无法求偿时或无法完全得到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看守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对在押人员之间的打斗不予制止,结果甲犯将乙犯打伤;显然,甲犯致害行为是该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看守所人员玩忽职守是间接原因。对此,乙犯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看守所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还应以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目的、性质加以确定。如果职务行为的目的仅是维护抽象的公共利益和公众的一般性利益,公民不得因受到损害而请求国家赔偿;如果职务行为的目的是保护特定人的权利或公众的重大法益,公民可因不作为受到损害而请求国家赔偿。如王某因在饭店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他不能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失职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2、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直接原因,第三人过错是间接原因。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提供虚假信息主要表现为诬陷、作伪证、错告或检举失实、错误指认等几种形式,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信息作出正确判断,导致损害发生。(1)行政赔偿中的第三人过错。在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必须充分,在第三人诬陷、作伪证、错告或检举失实、错误指认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查证属实,作出事实不清的行政行为,显属违法。故国家不可免除赔偿责任。(2)刑事赔偿中的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发生的刑事错案,主要包括错拘、错捕、错判。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拘留,即使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但由于公安机关把关不严,拘留了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故国家应负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作出逮捕决定,若以第三人不实的证据作出,显属违法行使职权,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管什么原因,只要达不到该法定要求,行为即为违法,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或司法者及第三人过错均为直接原因。尽管违法行政或司法行为与第三人的致害行为对损害结果都有“原因力”,但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是职务侵权,后者是民事侵权,由于私人无法具有职务侵权的外表,故不能构成共同侵权,只能形成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时,国家先行承担责任就代替了民事主体的责任,由于国家无追偿权,势必增加国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侵权主体与民事侵权主体不能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应分清责任,分别赔偿。例如按村庄规划,应安排张某使用王某现有宅基地,王某由于暂无能力建新房,尚不能腾出该宅基地。乡政府工作人员与张某合谋,共同将王某房屋拆除。对此,应合理划分侵权主体的主、次责任或同等责任,乡政府承担相应国家赔偿责任,张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有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国家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杨某计划外生育但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某乡政府计生干部在催交时将其打伤,结果在医院治疗时又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杨某死亡。本案乡政府只承担致伤的损害,医院则承担医疗事故致死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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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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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家减免赔偿责任的类型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20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情形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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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问题,6,4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7能够。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限定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导致损害的,按照下列限定处置: (一)处罚金、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导致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限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光复状的恢光复状,不能恢光复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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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例中有关国家赔偿的问题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8问了好多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哦~~~给你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你自己好好研究,寻找你要的答案吧,里面都有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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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可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即损害结果由双方过错共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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