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21:57 211 人看过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也就是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自然资源,既可能属于国家,也可能属于集体,并不专属国家,与此相反,矿藏、水流、海域,这些自然是专属于国家的。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里的“城市的土地”实际上是指城市市区的土地,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因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专属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可能属于国家也有可能属于集体。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以及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这个就是专属集体的财产了。

综上,专属国家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土地。专属集体的财产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有可能属于国家也有可能属于集体的财产有:森林、草原、山岭、滩涂、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侵犯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类案件,法律之所以规定须复议前置,是因为解决此类案件,需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设立复议前置程序,不仅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及时掌握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加强行政内部监督,而且使大量的行政权属案件及时解决在行政复议程序当中,以节约审判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当前在对此类案件的适用范围上,主要存在行政裁决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土地权属确认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即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行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属于民事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裁决不属于复议范围。也有观点认为,行政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纯属法理分类,分类方法不统一,内涵、外延不明确。行政裁决也是确认行为,应当适用复议前置。笔者认为,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行政裁决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这是因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确认给一方所有或使用,裁决仅是表现形式,本质上是确权。同时,行政裁决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对土地权属有争议,而权属争议情况一般都很复杂,甚至有一定的历史因素,有的还涉及到村与村之间的矛盾,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快速、便捷解决纠纷,这也是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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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8日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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