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法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1、我国《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如何判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一般情况下,同等条件是指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件相同,以价格和数量为主。但如果公司外部非股东提供的条件还包括承担特定义务的内容,则同等条件的判断还要考虑这些特别义务。比如,外部非股东除了支付转让价格以外,提出将自己拥有的某项目经营权交给出让方行使,则公司内部的股东如果仅仅支付相同的价格,就不能算是同等条件。
三、如何操作才能确定其它股东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条件如果是由转让方提出的,转让方应将此条件事先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不购买,那么以后在非股东第三人以该条件购买股权时,其它股东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条件如果是非股东第三人提出的,转让方在准备接受条件之前,应先将这个条件通知其它股东,如其它股东有人愿意按这个条件购买,该股东就必须立即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就不能再以别人有更好的条件为由来拒绝。
四、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期限吗?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分几种情况:
1、在法院强制拍卖股权的程序中,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在正常的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收到转让方的通知后三十日内应当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如果不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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