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管理领域中“滥用”的罪名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0 12:30:09 276 人看过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行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国家、集体利益的目的。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管 理 公 司 证 券 职 权 罪 如 何 定 义 ?

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行业规范,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该罪名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滥用职权: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业务规范或者行业标准,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2. 严重损失:管理人员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如损失金额、直接损失人数等。

3. 主观故意: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失,仍然故意实施。

4. 情节严重: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如引发媒体曝光、股东投诉等。

根据以上条件,如果管理人员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犯罪,只有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公司章程或行业规范,并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该罪名。这种行为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给股东和相关人士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因此,对于管理人员来说,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遵守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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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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