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权转让的定义:银行等债权人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来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具体包括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已变现抵押物或质押物;以及真债权假合同等情形。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是怎样的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局部实行,在某种状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本身的失误未能核销,致使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构成纠葛。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经过对物的处置变理想现了局部债权。仅如此,与第1品种型并无不同,理论中的状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常常并不按银行实践变现数额来恳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状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承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白商定按变现价值肯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惹起纠葛。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益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请求银行承当义务而构成纠葛。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经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卦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根据托付,或旧贷手续本不标准,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标准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根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标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缘由形成债权难以完成,但转让时未明白阐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请求银行承当义务。
(6)转让后银行又承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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