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征收土地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05:40:09 174 人看过

不能。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辽宁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现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建设用地,对于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获得批准后,按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由于没有纳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设用地,重新上报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对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报批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对于各市人民政府在《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后依法申请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村委会能够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吗

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必须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农村集体土地经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建设单位再通过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村委会不能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征地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

农用地的各项规划。(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办理立项等手续。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6)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7)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应拒绝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10)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开始建设使用土地。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三、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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