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沈行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志敏,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三段8—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甲。
法定代表人孙铁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勇,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齐志敏因请求撤销无失业保险金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4]皇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齐志敏,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认为,原告齐志敏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无失业保险金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系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属政策调整范畴,故原告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齐志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一百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上诉称:
一、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该案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引用(法释[2000]8号)第四十四条一款(一)项的规定,与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是矛盾的,也是错误的。该案不仅是我的个人行为,也是我代表原单位失业的159名同志。该案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这些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也符合法释[2000]8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二、被上诉人作出的无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被上诉人依据沈阳市劳动局制定的沈劳发「1998」22号文件,即《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简称:《细则》),对上诉人等多人作出了无失业保险金的行政行为。该《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市政府规定,凡采取工龄买断的办法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规定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中无此规定,该《细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8号),同时也违反了《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国家政策我个人缴纳了失业保险金,所在原单位也缴纳了失业保险金,这是每个参保人员和单位应尽的义务。尽了缴费义务,在失业的时候就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这种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光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但真的失业了,就以其它理由剥夺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权利,这是明显的显失公平。被告作出的无失业保险金的行为,是履行行政职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裁定并进行实质性审理;
2、本案诉讼费、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齐志敏作出的无失业保险金具体行政行为,系上诉人原单位中国石化物资装备东北公司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政策性较强,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宜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原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齐志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浣
代理审判员王鹏
代理审判员王东涛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建华
-
行政行为撤销的具体程序
342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以要求撤销吗?
366人看过
-
撤销《征用土地协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案
305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上诉是否可以撤销请求?
197人看过
-
行政案件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受理费如何处理
446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有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209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以要求撤销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1-04-14是可以要求撤销的;法院有权对依无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反该类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而法院对依有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仅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程序严重不当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有权撤销。主要程序直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与程序公正性关系密切,对于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申请撤销;次要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不具有决
-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由谁责任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01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复议申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是如何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8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
-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要有哪些情形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21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如何办理行政复议?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07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