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的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申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9:04:10 206 人看过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部分实行“法定赔偿”的原则,即只有上述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二)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三)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五)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六)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司法赔偿范围立法的方式有哪些

第15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16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31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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