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待遇给付如何出凭证?
员工受到工伤赔偿的证明。其实就是属于收据的形式,但是只能由领取赔偿的员工书写或者签字确认。
证明
今受到XXX公司支付给本人的工伤赔偿款:XXXXX元(大写)。特此证明。
收款人:
日期: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内容具体有哪些?
工伤赔偿中的赔偿款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给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给付。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员工或者其家属在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工伤待遇赔偿金的时候,工伤保险机构会让领取者本人在相应的文书上签字,签字就代表着领取了工伤待遇。至于公司也是一样的道理,公司不可能在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以后不留下任何的凭证,员工日后想要重复索要工伤待遇的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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