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支付房款,另一方既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
对于此种情况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其一,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的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对方支付的。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决定结婚到实际结婚这段时间,往往会为了婚姻做大量的准备,买房子、买贵重首饰等。这类物品的价值都十分高,也常常耗费了新人的半生积蓄。当一切准备妥当时,对方却表示不愿意履行婚约了,给付一方在懊恼、无奈、不解的同时,更是想明了自己是否能够挽回损失。
在涉外婚恋纠纷中,此类纠纷也较为突出。表现为以一方名义购房,而全部出资款由另一方(通常为男方)全部出资。恋爱不成时,对于房产归属或对于另一方出资款是否需要退还双方往往产生纠纷。
确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通常这类给付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人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由于这类给付的时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
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为这样的给付形成的时间是订立婚约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办法其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从而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从这样的角度,整个推理过程就完整了,法律适用上也就没有瑕疵了。
因此,对于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离婚律师可以考虑代理思路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的返还,也许能挽回委托人的损失。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即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一方支付的。
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若在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若双方恋爱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售给另一方,或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二、离婚诉讼中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对婚前一方房屋增值收益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司法解释认为,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行为时,对于增值部分依法享有所有权。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我国学者对于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属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收益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来区分,投入了的属共同财产,没有投入的仍属个人财产。而有的又认为,在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
三、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对于结婚之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的,因为这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但是对于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子,如果是一方的父母给其购买的房子,而且房产证上面的名字只有一个人,那么原则上也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贷款购买的,而且是两个人共同偿还的话,那么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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