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20:53:32 149 人看过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区别:

1、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

2、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具体表现为,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代表名额分配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存在不合理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实际。现在这种代表名额分配办法,已经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撤地建市和撤并乡镇等行政区划的变化、许多地方城乡差别日益缩小、人口流动加快和外来人员大量增加等新的情况不完全适应。部分地方城镇与农村的人口比例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仍按四比一的规定分配代表名额,显失公平。如江苏如东县代表名额355名,据统计当时城镇人口总数约40万,农村人口约70万左右,每一名城镇代表的人口基数约为1600人左右,每一名农村代表的人口基数约为6400人。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安排,该县现有代表总数中,城镇代表约为240人左右,农村代表约为110人左右。这显然是不太合理的[1]。在较发达的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速度很快,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乡差别越来越小。为此,不少地区取消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执行四比一的规定显然已经不太适应时代要求,而且也失去了操作依据,以户口为依据的人口性质不好界定。而且蔡定剑先生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随意性太大,又没有科学的标准,虽然名义上按城市与农村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实际上没有按法定的比例选代表,城市代表远远不止农村的四倍。而城市代表中,各级国家机关的直属机关和领导干部又占相当大的比例[2]。

(二)农村和镇的两难界定

依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有人认为农村和镇的概念含混不清。农村和镇在逻辑上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那就是说,作为行政区划的镇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农村,镇包含了农村。法律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具体操作时是以选区的属性农村或城市,还是以公民的职业身份(从事农业或从事二、三产业),还是以公民的户口身份(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或代表的户口身份(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进行计算,无法把握[3]。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或逻辑上的问题。一般的理解是,镇人口是镇区域的非农业人口;实际上,各地都是以公民的户口身份界定人口属性并计算分配代表名额的。这明显不科学,也不符合农业人口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许多农民身份已经发生变化、农民从事的职业和劳动性质也与以往有很大不同的实际。这又涉及到下面一个问题:以什么为依据统计选区人口数的问题。

(三)依户籍情况计算人口数的问题凸显

上文已论及,以户籍制度为依托的依户口身份统计和计算人口数并依此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已经不适应农业人口转移的现实,户口状况也不能反映公民的职业状况和居住状况。而且,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现象的普遍存在,也使得主要依户籍人数统计人口数并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其公正性和科学性令人怀疑。人户分离现象在城市更具典型性,从上海市徐汇区的情况看,户籍人口的人户分离达372895人,约占全区总人口数(106.46万人)的35.03%。部分街道、镇人户分离占总人口数的比重接近或超过50%[4]。北京崇文区前门分会打磨厂第一居委会人口2321人,人户分离1260人,占户籍总人口数的54%;丰台区卢沟桥分会青塔小区人口1万人左右,人户分离占82%以上[5]。现行主要依户口情况统计、计算选区人口数和选民数,以及据此分配代表名额的办法,对于流动人口日益增加的情况,已显得滞后,不符合实际。特别是,在许多城市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城镇,外来人口数量巨大,现行分配代表名额的办法,对外来人口选民集中、密集的地方显得不够公平。对外来人员,大都没有统计在选区人口中,而且也基本上没有参加代表选举,既没有参加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举,也没有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他们的选举权实际上难以实现。

(四)代表结构比例的安排缺乏公开透明

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是一般通行的做法,实际上非常难操作。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以地域代表制为主,职业代表制为辅的选举制度,除人民解放军按界别产生代表外,其他大都是按地域进行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有便于组织选举和代表开展活动的优点,但是,很难像职业代表制那样,保证各民族、各界别和党派、团体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在选举中,为了照顾代表的广泛性,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选举的组织者不得不按代表群体结构分解为具体名额戴帽下达到具体选区。有些地方还硬性要求选举人按比例进行选举,由此引起选民的不满。客观上,目前采用的这种选举制度难以兼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代表广泛性这两个方面。若放手让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举,则很难保证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势必影响代表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如果具体规定代表的结构比例,不但限制了选民的选举权利,而且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这种分配本身没有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分配原则也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在分配代表名额和直接选举的代表中,党政干部比例过大仍然是个突出的问题。在目前的各级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中共党员占的比例过高是个普遍现象。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占了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如某县人大代表235人,其中纯农民代表只占总数的5.5%,基层干部以上的占代表总数的85.9%[6]。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党政干部本身工作繁忙,一身二任,兼职过多,必然做不好代表工作,而且行政干部过多当代表也会影响决定和执行,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破坏权力的制衡[7]。

考虑到代表的结构比例和保证某方面代表的当选,各地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一般都要预留部分机动名额,一般不一次性直接分配到选区;而这种预留名额的分配、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以及选举过程,没有法定的程序和操作手段,其运作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因而也就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其合法性和公正性令人置疑。对这一做法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显然,在分配代表名额阶段的监督,是不仅要使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还要使代表名额的分配公平合理,避免人为地影响部分选民选举权利的实现。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都要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监督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二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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