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效果角度,本案都经得起时间历史的检验”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如是说。那么“零口供”指的是什么呢?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而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但是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此案中,没有人证、没有监控录像、猥亵行为没有造成医学上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始终“零口供”,让案件办理难上加难。而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建议。根据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性,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应性等相关证据再结合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周围群众反映情况等,分析论证案件证据。能够认定其犯罪事实,应当以“零口供”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必须查明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n(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n(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n(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n(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n(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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