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留置权适用范围
法律上留置权适用范围是动产,具体如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的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的消灭的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
三、留置权对象是哪些
留置权对象是动产。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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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适用哪些留置权范围?山西在线咨询 2021-07-20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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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含义是哪些?有哪些适用范围?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1适用范围如下: 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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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取得的范围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01、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也可以是债权人并不知情的债务人无权处分的动产。 2、留置物的从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的附属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也就是说,从物必须也在债权人的占有之下时,才能成为留置权效力所及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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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留置权是否适用留置权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0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