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规定,现就《通知》中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二、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由海关调查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四、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五、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555号)和《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2号)的规定实施管理,但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
本公告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如何公正公平交易房屋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29按以下步骤办理房屋买卖公证:1。准备所需材料:卖方准备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房产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准备身份证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3、公证处受理后,安排公证员做笔录和谈话记录,公证员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双方的身份信息。材料齐全,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公证书。四是公证处通知领证。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是否允许分公司代表总公司签署合同?安徽在线咨询 2024-11-19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许多大型项目通常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只有符合相关资格标准和要求的竞标者才有资格参与竞标,并在成功中标后签署合同文件。 如果总公司决定进行投标活动并最终获胜,那么它完全有权利将其分公司委托代表其签署这份合同,并且该合同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总公司仍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第六条有哪些内容条有哪些内容?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5使馆和使馆人员申报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除经中国XX有关部门批准的以外,海关予以扣留,有关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在90天内退运。逾期未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全文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