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32:10 344 人看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上诉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

上诉人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盒广州某某日化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VC+VE双效美白面膜1盒,价格43元。在该产品封面标注的功效包括淡化色斑和防御UVA、UVB对底层肌肤伤害及色素形成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但其标注的功能使用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能描述,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故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一倍损失,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43元,并赔偿4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分别负担12.5元。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1、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2、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误导了消费者。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为由要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货款及赔偿一倍的损失,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称经使用无效果,后经咨询药监局得知该产品实属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被上诉人曾某某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准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关于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问题,上诉人陈述:涉案厂家说有,但一直还未提供给我方,故我方现在没有办法提供涉案产品的批准文号给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但其标注的功能使用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能描述,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货款并赔偿一倍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炜冕

审判员张辉辉

代理审判员马小虎

二О一О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璐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1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张某某诉高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原告:张某某。被告一:高某某。被告二: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原告与被告一均是被告二深圳市龙-岗某公司员工,从事厨师工作。2004年1月20日17时许,高某某与张某某均在龙岗区公众高尔夫球场的厨房内工作,高某某叫张某某帮忙炒菜,张某某同意后正准备炒菜时,高某某突然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将张某某砍伤,然后投案自首。公安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组对被告高某某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原告对此司法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派出所又委托广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一致。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所受伤害为伤残九级。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对原告所受伤害均认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于工伤。原告出院后,向两被告追讨损害赔偿。两被告
    2022-11-12
    198人看过
  • 艾某某公司诉南京某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赫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甘贝塔街163号75020。法定代表人:杰克,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赫某某天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淳西镇宝塔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省南京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质量技术监督部经理。原告赫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以下简称某农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现为桃桃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销售的98%澳氰菊酯原粉及2。5%200升澳氰菊酯乳油(制作杀虫剂敌杀死的原药)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桃桃注册商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犯,给原告的销售市场造成了严重侵害,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侵
    2023-06-08
    156人看过
  • 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
    2023-06-07
    261人看过
  • 某公司诉陈某,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一)基本案情**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鲁*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要求**雷有限公司协助对涉案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2014年8月15日,**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两被告陈-凯、鲁*敏认为,**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其2014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裁判结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鲁*敏构成侵犯**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原告**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鲁*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
    2023-12-15
    468人看过
  • 朱某某诉某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508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某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进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安排至上某某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超市公司)工作。2008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月9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实际工作为做六休一,被告未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原告在超市公司工作期间的年休假请假卡反映剩余10余天年休假未休。现起诉要求被告自2009年1月9日起恢复
    2023-06-05
    437人看过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药某某,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绍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
    2023-06-05
    327人看过
  • 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5708号原告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某,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员工。原告在其进入原告处工作后多次敦促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09年3月23日其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而此前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已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09年8月15日,被告自行离职。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603.45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600元。被告辩称,双方在
    2023-06-05
    352人看过
  • 成某冯某诉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一、简要案情原告冯某、成某诉称,9日,原告所在单位组织员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共计45人参团旅游。24日,成某、冯某作为参团人员按照被告通知要求出游。当旅游进行到第三天的下午,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旅游大客车在上海市延安高架桥上因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范,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的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认定,被告安排的大客车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冯某系重伤者之一,其3/4~6/7椎间盘突出致残,身体和臂膀留下大面积的创伤性疤痕,丧失了劳动能力10%,经司法鉴定,冯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冯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合同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支付残疾赔偿金;3、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4、支付后续治疗费;5、支付精神抚慰金;6、支付误工费;7、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原告成某系重伤者之一,面部损毁面积达37.25平方厘米,右眼无法闭
    2012-06-11
    190人看过
  • 许某诉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许某诉称,其于2004年8月9日进入被告工厂,担任高车A级技术工,月工资为2027元,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原告工作一直认真负责,但2006年6月4日却无故被解雇,并不给工资。为此,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下款项:1、6月份1日到14日工资1013.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3.38元;2、经济补偿金6081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040.5元;3、代通知金2027元;4、补办养老保险。被告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即起诉到法院,违背了法定程序:2、原告于2004年8月9日进入被告工厂,月工资1724元。双方于2005年12月31日签订了合同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06年6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将不再续签合同,同时给原告放假,但6月份的工资全额发放,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办理养老保险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
    2023-04-23
    71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周某福、阎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28年12月8日某,汉族,住浦东新区上南路3881弄6号*1*室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女,1928年11月15日某,汉族,住同上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47年1月23日某,汉族,黄浦区司法局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奉贤县青村镇南奉公路181号***室法定代表人:卫某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吴某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某、阎某因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日,周某某、阎某与
    2023-06-10
    144人看过
  • 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同时,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江某某所发,在本站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诉。经本站律师的有效应诉与反诉,南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本站律师的代理结果已经成功的达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师代理工作成功完成。本站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名誉纠纷得到平息。附:本案判决书(部分)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2023-06-21
    180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8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 某某法,某某管理办法,某某条例有什么区别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2
      这个涉及法律位阶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制定者牛,他出台的法律才牛
    • 怎么从自提档案到某某省某某市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0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自提,档案不能自提: 1、当事人的档案,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快递至档案的接收单位; 2、户口在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一,调档案的办理程序: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