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举证申请规定有哪些,责任分配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4 07:05:36 142 人看过

一、延期举证申请规定有哪些?

1、证据迟交迫使法院两次开庭

安国李某,因为交通事故,将撞伤他的司机和车辆所属的运输集团告上法庭。安国市法院对该案立案并安排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通知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

但在今年3月份第一次庭审对医疗费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时,李某提供的证据却只有医疗费票据,而没有其住院治疗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

对明明有证据却没有在举证期内提交,李某代理人的说法是“工作疏忽,没有想到”,并向法庭提出在庭审后十日内提交。

为查实新递交证据的真伪,法院不得不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质证。

2、逾期举证理由不足被罚款

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安国市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病历和诊断证明是原告治疗费用方面的重要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取得,并可以提交法庭,其代理人所说的“工作疏忽”不能成为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考虑到逾期提交的该部分证据对案件的认定起到关键作用,法院应该予以采纳。但李某逾期举证的行为导致案件需多次开庭,造成诉讼延迟,应当予以处罚。故结合原告方的过错大小和具体案情,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逾期举证为何要被罚?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故意或过失而逾期举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该方当事人因逾期举证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真正因举证(关键性证据)逾期而承担败诉后果的却很少。

“因为举证期限本身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可能会造成实体的错误。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实体的正确,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程序要让位于实体。”王军营认为,正是这一原因,导致“有法不依”的现象司空见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逾期举证可被罚款的规定,可以减少逾期举证现象,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保障法律的权威不受侵犯。

二、延期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渊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责任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这一古老的规则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一般都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中。

当代英美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主要是利益衡量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存在一般性标准,只能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上,就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配。也就是针对具体案件从政策、公平、证据、方便、盖然性、经验规则、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利益衡量,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大陆法系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传统学说主要有三种:

(1)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认为凡主张积极事实或外界事实的当事人必须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或内界事实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

(2)法规分类说。该说认为实体法上有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之分,当事人主张适用原则规定的应就原则规定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就例外规定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3)法律要件分类说。该说认为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的事实予以举证;凡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碍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举证责任。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等现代社会新型案件的大量发生,理论界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分担举证责任的学说,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和利益较量说等。

延期举证申请规定中有详细提及到,延期举证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也会根据案情的需要考虑是否允许该请求,当然,若是最终延期举证的结果是理由不足或者是迟交证据的话,提出该申请的一方也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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