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3:14 202 人看过

[法规名称]: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06-6-26

[执行时间]:2006-6-26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市(县)、区政府和由市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复议决定的办理程序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对法律关系明确、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政府决定。

(三)市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按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关于行政复议案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办理

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实行法制机构统一受理、原文件起草和制定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法制机构统一答复工作制度。

(一)审查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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