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涉外离婚财产的处分权: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财产处分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用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于各国对不动产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互有异同,对不动产的处理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国为限。即对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分割,我国法院的裁判内容只对位于我国的这一部分不动产具有执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在国外执行我国法院的裁判时也会有很大的困难。比如有的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有的规定须申请执行令,还有的干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这种状况反而进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国还有部分不动产,可以待人民法院的离婚裁判生效后再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不动产纠纷。
同样,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涉外离婚适用的程序虽然与我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涉外离婚是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还应以普通程序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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