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建房[1995]453号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权限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在同一城市(县)行政区域内,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不宜分散,搞分级、多部门管理,只能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行房产登记,统」颁放房屋所有权证。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城市的行政管理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房地产权属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理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即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和颁放产权证的工作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中央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是进行宏观领导,研究和制定有关的法规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市、县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从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已有明确的规定。
1983年国务院以国发(83)194号文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住第242号《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办理。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部(90)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根据上述法规,即使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房屋也并不例外,均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8)国管房管字第06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权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的区域范围和房屋的范围,总的原则与《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所普查的对象相同,地方房管部门通知到的要届时登记。没有通知到的,要主动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联系登记事宜"。建设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8)建房第85号、后营字第452号联合发出《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军队房产以座落、门牌为单位,到所地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办理登记,按规定交验证件,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产证。"
三、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条所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指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不能具体办理产权登记和核发房屋所有
权证书的。
四、同一城市(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多级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
有权证将会产生以下弊病:
1.不利于机构的精简,影响工作效率。同一个市(县)如果有县、市、省三级所属的房屋,而且各级都对自己所属的房屋办理登记,那么这个市(县)将设有三个产权登记机关,这必将增加大量的人员和经费,而且各级登记机关因工作的重复将会带来扯皮现象,影响工作效率。
2.各级自定的标准和规定口径不一,会造成产权纠纷。如果实行各级登记各自的房产的做法,将会出现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产权管理方面制定各自的具体标准和规定,这些不同的标准和规定在同一市(县)必然发生矛盾,从而产生大量的产权纠纷。这些产权纠纷不仅是产权单位之间的产权利益,而且是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各级政府利益的纠纷。因此,没有裁决的标准和机关来解决这些产权纠纷,势必使各级政府长期陷于各类房屋产权官司之中。
3.给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混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抵押业务将迅速增加。如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实行多级管理,就会涉及到县、市、省三级房屋产权的相互转移,以及产权产籍档案、资料需要转移的问题。产权产籍资料的转移会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要增设档案、测绘丈量方面的人员和建立档案馆等。如果产权资料不转移,将形成占有产籍资料的不能发产权证,而发产权证的机关元产籍资料可作凭证,这必将产生产权管理的混乱,产生房地产的行政、民事争议,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4.不利于城市建设管理。产权登记发证实行多级管理,不能为城市建设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也不能有效地抑制违章建设,还可能影响有关税费的征收,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等弊病。
请你们按上述精神,向有关部门汇报、协调,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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