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劳动仲裁的时效失效。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13:02 140 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也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也就是说,当遇到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时,即使一年以后,仍然可以申请仲裁,而不丧失胜诉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或中止仲裁时效,包括向雇主或上级机关提出上诉和向另一方发送律师函。比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申诉,就是“正当的”。员工对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的复函不服而申请仲裁的,复函时间以“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为准(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就业形式存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仲裁上诉期限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停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终止调解,即:,最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30天。自调解终结之日起,当事人的上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期限超过30日的,上诉期限自30日后的第一日起继续计算(详见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合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逐一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从申请之日起至受理之日止,应视为时效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许多问题上,

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对方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以此类推。我们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录音、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获取证据。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职工手册》。如原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撤回诉讼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撤回方式处理的,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立案审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自撤回之日起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重新受理撤回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批复)

6.用人单位未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终止期限如何计算的批复)(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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