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鄂高法发〔2013〕5号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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