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32:43 80 人看过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分页:12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9: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作时间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06-10
    145人看过
  • 内务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浙江省民政厅:你厅一月二十五日(64)民优字第293号函悉。关于所提出的复员退伍军人退伍回乡以后又重新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他们填写登记表时,其参加工作时间,是否都自参加军队时算起,或者自重新参加地方工作时算起的问题,经我们与劳动部研究后,答复如下:鉴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既然已经明确应当算做参加工作的年限或算做本企业的连续工龄,因此,在填写登记表时,其参加工作的时间,都应当自参加军队之时算起,对于他们回乡的一段时间,可另加注明。……
    2023-04-22
    256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内务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的患矽肺病职工待遇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厅、民政厅、总工会:六月二日(67)劳护字第96号、(67)民社字第18号、(67)工总字第07号“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矽肺病其待遇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的请示”函悉。经我们与全总劳动保险部研究后,现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处理这一问题时参考: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和患有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只要他们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工作,也都没有从事过严重非法活动(指未戴帽子的),现在因生活困难又找上门来的,可以参照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三项所规定的精神办理。但是除按退休待遇(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办理外,一般不加发生活补助费。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单纯一期矽肺病的,不再重新处理。如生活困难,可按社会救济办法解决。对于本来应精简而作了除名处理的职工,现在又查出患有单纯一期矽肺病的,根据“五省精简安置巩固工作座
    2023-06-09
    292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患一期矽肺病职工退休、退职后要求复查问题的函
    锡矿山矿务局:元月十三日(64)锡资字第31号来文收悉。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退职、退休以后,第一次要求复查时,可以免费复查。以后再要求复查时,复查费自理。但经复查表明病情已发展到>三期或感染了肺结核病的,其复查费可以向原单位报销。对患矽肺病职工的复查,均应按全国总工会、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五日“关于加强对矽肺病职工的医治与疗养工作的联合指示”第五条规定精神办理。经过复查以后,除了病情已发展到>三期或合并肺结核病的可以改变待遇以外,其余的(不论其代偿机能属于何类)一般不得改变待遇。
    2023-04-22
    15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你室鄂工改办〔1986〕第011号文悉。你们所询劳人薪〔1985〕41号文附件一所附卫生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的规定执行的范围、对象,是否只限于卫生系统和各行业医疗卫生部门吸收录用的国家正式职工。经研究答复如下: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023-06-10
    271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解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复函
    物资部:你部〔1990〕物函备字150号《关于解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能否参照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个行业的办法,允许储备仓库招工时照顾安排职工子女就业问题。鉴于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施行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因此,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不宜再开“内招”职工的口子。目前物资储备部门尚有2100多名职工子女需要安置就业,这确实是应着力解决的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提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八项措施。希望你们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三结合”就业方针,在这几年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同时鼓励青年自
    2023-06-10
    68人看过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人退函(1993)2号【发布日期】1993-05-11【生效日期】1993-05-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93)2号1993年5月11日)江苏省人事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分工问题的请示电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人事部已下发了人退发〔1992〕2号和人退发〔1992〕12号文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规定的办法管
    2023-04-23
    22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6-10
    9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患矽肺病的职工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63)劳护字第380号函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批转劳动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会议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患矽肺病的职工被调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时,不应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其保健待遇仍应由调入单位继续发给。二、需要脱离生产又自愿返乡休养的患矽肺病的职工所领的长期生活补助费,一般应按月发给。此项费用发至能工作时止。在他们回乡休养后,企业应定期对他们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经过医生详细检查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确实已经能够重新参加生产(工作)的,企业行政方面应该分配给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本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作,应当耐心地说服教育,经过一再说服教育而本人仍然拒绝工作时,企业行政方面可以在与工会组织方面商得一致意见之后,按旷工处理。至于回乡休养期间,参加一些轻微农业劳动的,其所领的长期生活补助
    2023-06-09
    30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老弱残职工在暂列编外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共广东省委压缩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老、弱、残职工在暂列编外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经研究后,我们提出如下意见:对此问题我部工资局过去曾答复过部分省、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的通知”暂列编外的职工,在其暂列编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这是因为:第一,老、弱、残职工在暂列编外期间已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已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第二,如果予以计算,不利于将来对他们的安置和处理。据此,我们意见,职工在暂列编外的时间,以不计算工龄为宜。……
    2023-06-10
    12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湘劳职字〔1991〕110号《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GB8838—88《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发布后,发现其中部分条文与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规则》相矛盾。为此,我部职安局曾于1988年7月15日函告(劳安局字〔19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在未见到《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正式版本前,电工作业人员的考核仍按GB5306—85国家标准执行。现已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定:《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8838—88不予出版。
    2023-04-22
    26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以〈辞退决定〉还是〈辞退证明书〉为准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3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企业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的,应当责令企业予以补发,由此造成被辞退职工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赔偿。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06-09
    19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越籍职工请假参加本国国庆纪念活动时的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你处(58)业字第11号文已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部处理。关于厂矿企业中越籍职工参加他们本国的重大节日纪念活动的假期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经我们与外交部研究,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在我国参加工作的兄弟国家的侨民,凡是参加他们本国的重大节日纪念(如国庆节)活动而请假的,工资可照发;如果不参加活动,仍应照常工作,也不另外加发工资。至于那些是重大节日,请你们提出意见,请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
    2023-04-22
    38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你厅翼劳人险〔1990〕378号文收悉。关于退休职工原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种,未列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规定的工种范围,而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下发以后,这些工种已列入特殊工种范围,可否按工龄折算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2023-06-10
    293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 更多>

    #工作时间
    相关咨询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关于工作调动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7
      社保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只要退休前转移合并即可。中间若是工作原因存在多地参保的,是否办理转移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但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
    • 关于劳动者有劳动力工作期间受伤的责任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8
      只要是工伤,所有责任都是由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 关于辞职换工作工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0
      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单位工作的,以前单位的工龄应当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是,劳动者与新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新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之前单位的工龄不可以计算,只能按新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 关于小时工辞职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1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您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受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或者非试用期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理由:因为您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合同有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