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六大区别
(一)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是合同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应承担的忠实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设立的义务,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与劳动者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义务。
(二)限制的对象不同
竞业禁止的对象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同时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三)依据的法律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依据的是《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四)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不同
竞业禁止是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法定义务,因此在任职期间,必须始终遵守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与董事、高管的职务密切关联,一旦董事、高管离职,也没必要再承担该项义务。
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2年。因此除了劳动合同期间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五)违反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由于竞业禁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事、高管违反信义义务,实施违法竞业禁止行为,竞业禁止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除应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还应当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
关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或约定的保密义务,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六)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应该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另外,该条又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的特点是什么
(一)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二)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论是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
(三)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禁止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违法。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其次,竞业禁止一般只关系到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公司(企业)与雇员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一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界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
(四)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五)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各国立法均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三、竞业禁止劳动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一)包括下列条款: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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