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3 21:40:48 273 人看过

一、洛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洛阳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办理流程

预审: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相关同志对鉴定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审:将受理的材料录入电脑,并对已受理材料进行再次审核。

现场鉴定:抽调相关科室医疗卫生专家,组织被鉴定人参加现场鉴定。

专家组评审:抽调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结合现场鉴定记录和相关病历提出鉴定意见。

下达结论: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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