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保荐证券公司办理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业务,促进代为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的发展,应当按照本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股票转让保荐人业务资格(以下简称业务资格)。未取得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代为从事证券转让业务,证券转让代理业务的证券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证券主承销商),是指取得从事证券转让代理业务的证券主承销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第四条保荐证券公司的业务分为保荐业务和代理业务
第五条保荐业务包括:(一)对拟在代理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指导,使他们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上市前,发起人证券公司应当完成《关于办理股份转让被推荐公司上市的初步指引》(二),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确认被推荐公司股权,决定和调整被推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等(三)出具被推荐公司股权转让分析报告,包括上市前出具推荐报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报告分析报告,董事会对公司资本结构变更、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分析报告,目的向投资者揭示公司的风险(4)引导和督促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规章制度(五)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立即向协会报告,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七)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代理业务包括:(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二)受托办理股份转让中公司权益的确认(三)提醒投资者注意股权转让的风险,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权转让业务(四)按照协会或相关保荐证券公司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五)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业务资格申请条件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经营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性证券公司或者与综合性证券公司同时经营一年以上(三),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四)近年来,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五)经营稳定,财务状况正常,无重大风险(6)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最近一次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8)设立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股权转让业务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业务的日常管理。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具备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九)有20个以上业务部门,布局合理(十)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十一)有符合代理股权转让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体系制度(12)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业务资格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一)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申请书股权转让代理机构发起人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理股权转让发起人业务资格基本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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