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3:34:17 376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n(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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