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19 06:26:53 284 人看过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通常指那些其出资额占据该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者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占据了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股东。

然而,即使他们的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票比例并未达到总股本的50%,只要他们凭借这些出资额或股票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够对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他们也可以被视为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挂牌上市的公司如欲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必须满足一系列严苛的条件,具体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公司必须构建起一套健全而并且能有效运作的组织架构体系;

其次,该公司须具备长期稳定并且盈利水平突出的发展潜力,同时其财务状况也必须稳健优良;

再次,近三年内该公司提交的财务会计文件中应未发现有任何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规的事项;

此外,还需经过国务院的特别批准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定的特殊要求并至少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5)股东权益总计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则股东权益不少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6)累积发行的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百分之四十;

(7)过去三个年度中,公司每年均能从净利润中拿出足额货币去支付一年期的债券利息;

(8)所筹集到的资金必需应用于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方向的扶持项目;

(9)债券的年利率不能超出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利率红线;

最后,也是极其重要的条件是,公司还应满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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