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2)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3)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4)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5)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b)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6)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上述5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b)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c)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二、办理材料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证的,应当提供。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证的,应当提供。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申请领取**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证的,应当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gddongyan.gov.cn/portal/index.action)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报;
3.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5.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源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建设二路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许*证,按**种子生产许*证的规定生产;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经营许*证,按**种子经营许*证的规定经营。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申请**种子生产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生产许*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申请**种子经营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经营许*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证的,应当提供具有**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生产许*证: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经营许*证: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二)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仁化县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地点在哪
495人看过
-
驻马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收费吗
280人看过
-
平顶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在哪办理
420人看过
-
许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什么时间办
438人看过
-
廉江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哪些流程
347人看过
-
化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办理条件
188人看过
-
什么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
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收费?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4答: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常用林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之义务植树篇洛林信息
-
发林木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常用林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之义务植树篇洛林信息
-
崇左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怎么走澳门在线咨询 2023-04-25一、崇左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 3、审查,省畜牧兽医局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4、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5、根据领导审批决定,办理批件,打印证件 6、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农业农村厅窗口领取证件 二、崇左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
-
甘南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收费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26一、甘南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收费吗 甘南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不收费 二、甘南市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