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有两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须为直系晚辈血亲,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须为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两类人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直系晚辈血亲排除了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者直系长辈血亲,同时,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其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则限定了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子女,此处的子女为《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规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扩大了继承范围,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纳入了继承范围。但这种继承,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特定的条件:
(1)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已去世,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能继承遗产,所以不存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会夺走自己孩子财产的情况。
二、丧偶妇女继承公、婆遗产时,会不会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不会。
有的人认为,丧偶妇女的公、婆死亡时,丧偶妇女的子女有权代替先亡的父亲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允许丧偶妇女继承公、婆的遗产了,不论丧偶妇女对公、婆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丧偶妇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便是以独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婆的遗产。
因此,丧偶妇女继承公、婆遗产时,并不妨碍或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公、婆的遗产;反之,子女代位继承公、婆遗产时,也不影响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其子女还会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放弃继承权人的子女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是因为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那么放弃继承的效力就应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放弃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如果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其应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如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亦放弃继承的),那么遗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数人,其中一人放弃继承,则该遗嘱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如果所有遗嘱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那么被放弃继承的遗产均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此种条件下,若再无法定继承人,那么除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外,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并不是所有继承方式下都可以进行代位继承,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在法定继承的时候,才有可能适用代位继承。因为要代位继承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代位继承?相信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n(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n(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n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n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n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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