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1:05 443 人看过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南京客运市场新秩序,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订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市市政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市建委、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加强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公共场所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使用。市客管部门应参与客运场、站的布局和规划,并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中经营形式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与调整。

二、坚持和完善客运市场有偿使用制度

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客运车辆的发展由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根据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增长,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同时,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开展对拍卖前已无偿取得经营资格的客运车辆的有偿使用金征收工作,并尽快建立二级市场。

三、强化窗口地区客运站点的统一管理工作

机场、车站、码头、汽车站等窗口地区的客运站点,由所在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统筹规划设置,切实加强管理。站点涉及的产权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客运站点内的营运秩序和营运业务,由客管部门或客管部门委托的站点经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必须做到车排队,客排队,车客分离,统一调度,有序发车,并设置运价牌和租(乘)须知,规范服务标准。所有营运车辆顺序进站,服从调度,依次发车,严禁拉客和挑拣业务。全市客运站点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窗口地区的停车治安秩序,由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维护工作。

四、使用统一的客运票据,确保国家税费足额入库

税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客运发票的统一管理。南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全市统一客运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印、发售和使用其它各类客票。公安、税务、客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和使用非法票据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大力度,管理好客运市场

市客管部门要在健全法制、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组织经营者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客运法规,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特别抓好开业前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凡培训不合格者,不准开业经营。

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管理,要严格遵守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价、客管等部门,要把解决违反价格规定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对经检查或举报查核的多收费行为,除对责任人按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外,由经营者自费登报、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要对经营单位及领导予以处罚;对二次发生违章多收费者,取消其经营资格。对20辆以下的客运经营单位年检查多收费超过5次,20辆以上单位多收费违章率超过2%的,在行业内通报或在报纸、电台上予以曝光,并予以停业整顿。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参加计价器年检,对误检超期继续经营者、私拆乱调计价器者、经营中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者分别予以罚款、强制更换计价器、停业整顿等处罚。

六、客运车辆必须依法营运

客运车辆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载拉客,争道抢行。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车或在公共汽(电)车站点以及人行横道线内上下乘客。市容、公安、客管部门要加强车容车况管理,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厢内外整洁,车况质量要符合规定、设备齐全、功能有效。

对客运过程中发生的违价、违章、违法案件,实行有奖投诉。对乘客投诉经营者违章违法行为和举报管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实行有奖鼓励投诉者,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机制。市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察执法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客运市场管理工作,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要秉公执法,认真查处,并奖励举报人。

七、改善环境,促进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市物价、市政公用部门要根据当前客运经营的情况,对现行价格提出调整方案,调整的原则是:符合政策,比价合理,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市计量、物价、市政公用部门要做好计价器的调整工作。

市物价、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清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要持证文明检查,依法管理。经营者对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举报,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从重惩处抢劫经营者财物和殴打、伤害从业人员的案件,对经营者举报的治安案件,要及时查处,确保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计委、公安等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限制低效交通工具在城区的发展,禁止三轮客货车、残疾人车无照行驶,严格执行限时、限路线行驶的规定。

市公安、工商、客运管理部门应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客运行为,管理好客运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维护城市的形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9: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
    2023-06-10
    6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07〕30号发布日期:2007-9-17执行日期:2007-9-17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二、含义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三、管理机制风貌保护道
    2023-04-22
    269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公交协会、公交行业各企业:现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公交现场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规范现场管理行为,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建立现场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公交现场管理,是指在公交营运过程中对营运秩序和服务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管理行为。它主要由车辆进出场管理、起讫站管理、营运过程管理等三个部分构成。第三条公交企业应牢固树立以营运服务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制定指标体系,促进基层车队(分公司)加强现场管理。第四条公交企业应根据《条例》的有关
    2023-06-08
    104人看过
  • 赣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若干意见(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降低交易门槛,减小交易成本,繁荣房地产市场,满足社会各阶层对住房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按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下同),取消上市交易准入审批制度。只要已经取得合法产权,交易双方即可直接向房地产产权交易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二、凡存量住房上市交易,均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交易基准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三、存量住房(指已登记发证超过两年时间的房屋,含按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办理交易过户完毕时,凡符合契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二年八月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一城三区”发展战略,坚持“一个疏散、三个集中”的城市发展新布局,现提出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意见如下。一、老城区范围主要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区域(东、西、南三面以护城河、秦淮河及玄武湖东北岸为界,北以明城墙和城墙遗址为界)。新区范围是指河西新城区和仙林、东山、江北三个新市区。二、坚持规划先行。根据城市总规划和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抓紧开展老城区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历史保护街区
    2023-04-22
    335人看过
  • 关于加快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市政工程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的苦干政策意见为加快上海高速公路网建设步伐,根据本市高速公路网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意见:一、财税政策1、项目公司注册和税收征管。2010年以前,凡取得“153060”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收费经营权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其工商注册登记集中于市工商局,税收统一由市财税直属分局征管和托管。2、项目公司再投资的税收征管。项目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以及公路出入口延伸出去的房地产开发等其它公司法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征管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市财税部门仍按“投资比例最大优先原则”和“注册地属地其次
    2023-06-08
    445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为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规范各类信息网络管道和驻地网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建设,为各运营主体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与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浙通信联网[2005]68号)等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协调组织。成立温州市通信管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市领导小组由市信息办、建设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各通信运营公司和有线电视台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息
    2023-04-22
    212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的《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落实《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府办抄〔2003〕95号抄告单精神,现就解决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定销商品房用于公房安置的操作办法(一)按政策将定销商品房作为公房安置的,应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公房安置的有关事项。(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公房安置对象及定销商品房面积向拆迁人核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三)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定销商品房房号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含自行车库)及相关费用(电子防盗
    2023-06-10
    185人看过
  •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无锡市规划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城乡生态环境,提高现代化特大型城市环境品位,现对加强锡山、惠山、滨湖区(以下简称新设区)主要道路两侧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设区在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未成立前,原规划管理部门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内、特别是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二、太湖大道、锡北路、盛岸路延伸段(石门路至钱胡路)、环湖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道路、中心城进入各风景区的主要道路两侧红线外各50米,其它主次干道两侧红线以外各30米范围,为绿化和环境建设规划控制用地。三、
    2023-06-10
    183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1997年,我市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长府办发[1997]38)号,对于解决城市供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城市供热涉及面广,制约因素较多,尤其在热费负担上,仍沿袭居民热费由职工单位全部负担的办法,单位和居民欠缴热费的问题仍较严重,部分住宅供热质量偏低。为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的城市供热体制,进一步改善城区供热状况,提高我市供热的整体水平,现根据已有的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提出如下补充和完善意见: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抓好《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好本辖区、本系统的供热保障工作。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
    2023-06-10
    448人看过
  • 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乌海市委员会乌海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11日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搞好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借鉴区内外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业园区的设立工业园区是我市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载体,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经济增长点。设立工业园区要坚持以下原则:1、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的用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污染治理等都要做出科学、具体的规划,逐步使园区的建设达到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与城市整体布局相适应。2、符合政策:入园企业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同时享受国家、地方的优惠政策;新上项目要符合规定的经济规模、
    2023-04-22
    217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规划局2005年6月8日)为规范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市规划审批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底层住宅改变建筑立面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底层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1、公建配套齐全的小区内部的底层住宅;2、城市主要道路(具体名单见附件)两侧的底层住宅(根据城市规划,统一确定为商业
    2023-06-10
    443人看过
  •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的规定,为实施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特制定本若干意见。一、明确标准,合理设置开工、竣工期限各地要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合理设置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已供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按照土地供应的特点,建设用地开工期限结合供地方式分别设定,
    2023-04-22
    416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对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设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须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交易市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明,管理人员资格、注册资金证明,以及场内管理规章制度。属共同举办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还要同时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二、设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明确宗旨和组织章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主办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责任,并建立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对进场单位的管理和自营经营的目标应严格区分。三、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交易、置换、代购代销,委托代办与房地产有关的
    2023-04-22
    11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市场监管局的听证会通知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
    •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
    • 最高院关于加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法律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7
      在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最受关注的是加入贫困拆迁户的相关条款:明确市区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3.6万元;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低于3.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标准3.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或由拆迁人购买成套使用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房屋予以安置;市区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实际获得货币补偿低于7万元的,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9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
    • 兰州市关于持械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4
      对方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会判处刑事责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向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包括整容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