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有关免证事实,程序法多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而实体法多就某些免证事实(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规定。在我国,现行诉讼法典中仅有《民事诉讼法》就公证事实作出规定(第67条),有关免证事实多由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第75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免证事实。在此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第8条和第13条还就“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9条第2款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第65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证据的提供方面,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有一些证明是只需要陈列出来而无需提供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一些众所周知的,有一定的规律或定理可以推测出来的,一些有相关法律证明的事实都属于免征事实,提前的了解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助于物证的收集,在寻找证据这方面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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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指如何规定刑事案件的免证事实的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5免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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