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未签发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6 04:13:34 222 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男,16岁,2004年10月20日有其父亲为其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元。2004年10月20日王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营销员何某交纳了保险费,营销员出据了保险费收据,10月25日下午王某在放学的路上骑自行车掉在路边的2米深的路沟内,面部、右手臂损伤等部位损伤;10月26日王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核对此保险单还没有生效。11月20日王某好转出院,住院医疗费共计3000多元。

理赔经过:

2004年11月20日王某的父亲持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审核王某的保险单是在2004年10月27日生效,而出险是在2004年10月25日,是在投保前出险。保险公司在调查王某的投保经过,经查询暂收据、保险单确认是在2004年10月20日营销员收到王某的投保申请,并在当天交纳了首期保险费,营销员当即出据保险费暂收据,因营销员收到客户的保险费后在10月24日交到营销服务部,10月26日营销服务部交到中支承保,在10月27日保险公司才决定承保。造成王某保险没有生效的原因是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都存在一定的过失,营销员在收到保险费后没有及时将保险费及投保单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和投保单后因投保程序原因没有及时承保,最终造成了王某的出险在保险单生效前。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以自己的过失,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了保险责任,赔付了王某住院医疗保险金。

案件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12、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因此《保险法》的初衷是合同成立后才能交钱。《医疗中支·马河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1日 0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车辆转让未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赔付?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因其审查不严,被法院判令为4万余元的车损修理费买单。2004年9月28日,驾驶员任留就其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天安保险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任龙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朝晖。2月,陈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投保人任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今年7月间,陈朝晖驾驶这辆车子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当任留再次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任留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经审理,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天安保险公司赔偿任留车损修理费4247
    2023-06-05
    225人看过
  • 如何理赔发生保险事故
    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保险公司在勘损、出具伤情鉴定之后即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理赔。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交通事故如何理赔(一)明确责任若肯定负责任,则向保险公司报案;若肯定不负责任,则不必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二)报案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三)定损带《车辆出险登记表》找理赔部定损员以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并给您一张《定损单》。注意:不要遗漏修理项目;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四)修车1、将车、《定损单》一起交修理厂。修理厂按《定损单》修车,并给您一张《提车单》作提车证明。2、车修好后,凭
    2023-08-13
    65人看过
  • 保险公司是否会在慢性肝炎患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理赔?
    乙肝小三阳及携带者患友们基本都是可以正常投保的,但是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险种,最终可能理赔时也会有不同的结论。1、正常承保:通过最终核保,正常理赔。2、加费承保:其实也算好的结果,但是大概要比正常承保多出20%左右的钱,之后因为肝病出险,是可以获得正常理赔的。3、单项免责:承保以后,如果出现肝部疾病时不予理赔的,但是其他方面疾病可以理赔。慢性肝炎保险报销理赔问题慢性肝炎保险会理赔,但前提是投保人投保了慢性肝炎相关的保险或者与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合同中就此签订了保险条款,法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缴纳保费,保险人按约履行保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2023-07-11
    218人看过
  • 发生保险事故应该怎样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一)人寿保险理赔的材料及时间1、一般按照各险种的条款具体要求2、公司要求: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指定和认可的医院见附表1),要在3日内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身故,须在24在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待本公司查勘后再善后处理。索赔时效的起始时间是自对保险人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4、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二、人寿保险理赔的流程1、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相关的资料由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理赔部接到材料后,会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问的事故,会派专人进行调查。3、调查员根据要求,展开调查。4、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
    2023-06-12
    143人看过
  • 保险公司宣传单是否发生要约
    保险公司宣传单是要约。所散发的宣传单内容具体明确,体现了该保险公司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保险公司向广大公众发放的宣传单在性质上应属要约。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23-06-15
    352人看过
  •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就涉及到保险人还有无义务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承担退还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的义务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问题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从相关法条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对于该问题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即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不具有溯及力,合同关系指向将来消灭。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第4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
    2023-08-16
    141人看过
  • 车辆过户未批改保险单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负责吗
    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教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因此而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
    2023-05-04
    365人看过
  • 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并非全是保险公司买单
    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出险,保险公司都要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投保人一笔保险金。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为责任人醉驾导致交强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履行完对受害人的赔偿后,毫不犹豫地向投保人诉讼索赔,法院果真判决投保人给付保险公司保险金11万元。据悉,该类投保人赔付保险公司案件在国内十分少见。闯祸了投保人醉驾撞死一人2007年12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火炬新村村民朱*武到**保险**支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2008年2月27日零时18分,朱*武醉酒驾驶上述投保车辆,沿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门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北侧时,车头前部左侧撞击到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汪某某、宋某某,导致两人受伤、其中汪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08年3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朱*武
    2023-05-05
    356人看过
  • 爱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从保
    爱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从保险合同中翻出一条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投保人称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此项免责条款,遂将其诉至法院。近日,白下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起因:不知有免责条款?车主丁韵称,2004年3月19日,自己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现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公司)给爱车蒙迪欧投保31万余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共花保险费4000余元,保险期限到2005年3月20日止。投保以来,丁韵驾车出入平安。但就在合同到期前10天,坐骑被朋友刘爽借去使用。刘爽刚拿到驾照不到一年,开起车来还有点生。果然,这日刘爽在驾车行至宁连公路时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车损约2.7万元。事故发生后,丁韵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但让丁韵没想到的是,理赔员从保险合同中翻出一条她从未见过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原来在合同附有机动车辆综合
    2023-08-17
    257人看过
  • 保险费过期未缴,发生事故后是否应当理赔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不再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赵先生的情况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这首先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它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费后,如未按时缴纳以后保费,按合同约定会给予一定“宽限期”,以缴付逾期保费。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通过法律规定可知: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以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列入宽限期条款的寿险合同中,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
    2023-04-30
    386人看过
  • 电脑故障保险公司未及时出具保单发生事故应担责
    因电脑故障,蒋先生在保险公司代理点办理交强险手续时没能拿到保单正本。不料时隔一个月,蒋先生驾车将人撞伤,赔偿伤者医疗费等近6万元。蒋先生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为由予以拒绝。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就事故赔款承担理赔责任。2007年3月3日,蒋先生到平安保险嘉定公司的一代理点为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平保嘉定公司开具投保单,投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3日起至2008年3月2日。当天,由于代理点的电脑出现故障,蒋先生没能拿到保险单正本。同年4月30日,蒋先生驾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侯某受伤,蒋先生随即前往平安保险嘉定公司要求领取保险单。公司为此出具保险单,但保险期间的起始日变成了2007年5月1日。此后,由于蒋先生和侯某未能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侯某将蒋先生告进法
    2023-06-05
    161人看过
  • 投保后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吗
    担保后没有签发保单,但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保险合同生效的,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什么是投保人、保险人?什么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
    2023-08-08
    68人看过
  • 投保人身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一、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
    2023-03-15
    201人看过
  • 发生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代为赔付
    为更好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1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即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事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到2015年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介绍,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第三方赔偿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有利于保障
    2023-06-08
    9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拒赔是否合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6
      按合同办事,一般车险合同都约定:保险生效时间为合同签订、支付保费后的当天24点以后。
    • 被保险人投保后的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07
      1、根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
    •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未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报保险,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0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有规定被保险人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公司只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 后未到保险公司登记,保险期内发生事故是怎么理赔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5
      一样理赔。因为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与车架号码确定了投保车辆的唯一性。
    •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5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拒绝理赔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认为,保险人只有在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拒赔。保险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追求保险制度中对价平衡和诚信原则的实现。如果只要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无论告知义务的违反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关联,保险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则损害了对价平衡原则,也为保险人滥用解除权开启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