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不必关押进监狱接受劳动改造,而是放在社会上改造(不必进监狱),在缓刑考验期(五年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后,所判决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
一、假释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
假释,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确有悔罪表现,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则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执行刑罚;若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刑罚便不再执行的制度。
假释和缓刑虽然都是刑罚的一种具体执行方式,并规定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是,假释是基于刑罚裁量而产生的制度,而缓刑则隶属于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适用依据不同
假释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适用。若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便可得到适用。
4、做出决定的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服刑期间,人民法院根据移送的材料据以作出。而缓刑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时同时作出的。
5、考验期间要求遵守的规定不同
假释的要求要严于缓刑,双方大致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遵守会客、限制进入特定场所等规定;经监督机关批准,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6、适用结果不同
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一部分后,若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才能有条件地不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将剩余刑期作为考验期。在考验期限内,如果不再犯新罪,且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考察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剩余刑期不再执行。
而缓刑是在未执行原判决刑罚之前,在考验期间内,若不再犯新罪,且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考察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便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若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或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则撤销假释或缓刑。
二、假释和缓刑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假释,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确有悔罪表现,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则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执行刑罚;若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刑罚便不再执行的制度。
假释和缓刑虽然都是刑罚的一种具体执行方式,并规定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是,假释是基于刑罚裁量而产生的制度,而缓刑则隶属于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适用依据不同
假释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适用。若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便可得到适用。
4、做出决定的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服刑期间,人民法院根据移送的材料据以作出。而缓刑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时同时作出的。
5、考验期间要求遵守的规定不同
假释的要求要严于缓刑,双方大致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机关的监督;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遵守会客、限制进入特定场所等规定;经监督机关批准,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6、适用结果不同
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一部分后,若犯罪分子符合假释条件,才能有条件地不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将剩余刑期作为考验期。在考验期限内,如果不再犯新罪,且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考察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剩余刑期不再执行。
而缓刑是在未执行原判决刑罚之前,在考验期间内,若不再犯新罪,且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考察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便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若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或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则撤销假释或缓刑。
三、缓刑罪犯能叫正在服刑吗
1、缓刑本身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具体运河用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但它的存在离不开主刑,即宣告缓刑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分子已被头版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实质上是指对头版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刑罚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处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化。
2、缓刑考验期不是刑罚的执行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考验期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表明,缓刑考验期只是在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所判刑罚前,依法确立的一段考察时间,而不是刑罚的执行期。若考验期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产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结果。对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判处刑罚的刑期。
3、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须服刑。
罪犯的概念,一般是指经法院认定应承担刑事现任,依法对其处以刑罚并判决生效的人员。实践中,我们容易只把收监执行的罪犯看成服刑罪犯,其实,没有收监执行的管制、拘役、暂予监外执行和交付执行前所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在接受上述刑罚处罚期间也是服刑罪犯,不能因为被宣告缓刑的是罪犯,得出缓刑期间就是服刑罪犯的结论,所以说缓刑期间的罪犯不是服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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