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9 09:36:37 101 人看过

一、厦门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2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4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5出租人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6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签字,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厦门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受理依据节选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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