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可知,认定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是“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结束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甲欲杀乙,掐住乙的脖子致“乙深度昏迷”(以为乙已经死亡)达“30分钟”,意表明犯罪过程已告一段落,因误以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而归于未遂,按未遂论。“30分钟”之后的刀刺、送医院抢救行为疑似与答案(结论)无关。
【提示】真题观点采用的是未遂论,但如果把把30分钟前后视为一个故意杀人犯罪过程的话,则认定为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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