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侵犯的对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1:22:17 151 人看过

现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犯罪行为。因此,于本罪而言,新刑法对旧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它不仅缩小了犯罪主体,即从国家工作人员变为司法工作人员,而且还缩小了犯罪侵犯的对象,即从人犯变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本罪的侵犯对象只能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笔者认为,刑法将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界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实践。只有如此界定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范围才是科学的:从规范的对象领域看,行政司法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出现公权对私权的干涉最多也最致命;从需要规范的实质内容看,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身和自由权最容易受到侵害;从规范的必要性看,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对人被侵害后,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最不易或不能得到救济;从规范的对象人员构成看,应该是一切被公权侵害的相对人。

因此,刑讯逼供罪侵犯对象范围可以归纳为:行政司法、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切有违法嫌疑和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包括治安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等。而不应该是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两种人。

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47条的刑讯逼供罪涵义规定为: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行政司法、刑事司法过程中一切有违法嫌疑和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

一、暴力取证罪由谁侦查

暴力取证罪由司法人员侦查。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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