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与诉讼代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3:54 196 人看过

1、反倾销法和诉讼代理人在1964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各国就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倾销和允许对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1967年回合结束时,达成了《关于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即《反倾销法》,也称为《国际反倾销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定。随后,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和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进一步修订和补充了该准则,使之更加完善。新的反倾销协议文本已成为最完善的国际反倾销协议

1968年7月11日生效的《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法)对提起诉讼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反倾销诉讼的调查和裁定。根据这一规定,,反倾销诉讼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发起和接受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可由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局提起,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决定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反倾销调查申请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构成(1)倾销(2)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3)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有关部门才会接受或进行反倾销调查;否则,申请将被拒绝,申请将不被接受,或者调查将被终止。初步裁定

反倾销法规定,各缔约国的有关当局可根据该法规定的程序迅速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步裁定。同时,该法典还规定,有关当局应给予有关各方“书面或口头提供他们认为对反倾销调查有用的证据的充分机会”。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相关主管部门可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对倾销或损害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决定,主管当局在收到出口商修改其货物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其货物的自动担保后,认为倾销损害结果将被消除的,可以暂停或终止调查;但主管机关认为其价格保证不现实的,也可以拒绝其价格保证。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主动提出价格保证建议,由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作出价格保证的出口商应定期向有关当局提供有关实施价格保证的材料,并允许核实相关数据。

IV.《临时措施》

反倾销法规定,初裁确认倾销和损害事实后,进口国当局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对本国产业造成进一步损害。临时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另一种是担保(保证金或现金保证金)。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扣留估计倾销税的措施。但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金额不得大于临时估计倾销幅度

v。征收反倾销税

当有关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构成倾销,从而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金额为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法)对国际反倾销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各国反倾销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和经验,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起着规范性的指导作用。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是在借鉴国际反倾销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文件,为1964年底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全面规范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国就禁止倾销和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于1967年回合结束时就实施GATT第六条(即反倾销法)达成了协议,又称《国际反倾销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定。随后,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和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进一步修订和补充了该准则,使之更加完善。新的反倾销协议文本已成为最完善的国际反倾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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