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土地来源合法;
2、项目已经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
3、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5、征地补偿到位、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办理材料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国土资源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在网上服务大厅登记信息,上传电子表格并提交上传,可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网上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与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自然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一门式”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一门式”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与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自然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一门式”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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