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21 03:50:24 152 人看过

案例: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获得赔偿吗

2009年12月28日,张某去某超市购物,当张某踏上该超市门前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下的雪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张某一下子滑倒。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椎骨骨折,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事后由于超市拒绝赔偿,张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未进入超市购物,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张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张某的损害后果,超市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购物的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二、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超市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超市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超市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三、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张某来的目的是为了购物、消费。张某来的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15: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地面湿滑摔伤买鱼顾客超市赔偿两万七
    顾客到超市购买鲜鱼,却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使左肩着地造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经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调解,该超市赔偿受害人肖女士27750元。肖女士于2007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到城区某超市购买鲜鱼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经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确认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7750元。肖女士认为其受伤的直接原因系该超市销售鲜鱼处无防滑设施且未设警示标志,应对其受伤所致一切损失进行赔偿。事发当日,肖女士向东宝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要求该超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39万元。该超市负责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过失,但认为肖女士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大,无法承担。2008年1月30日,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该超市一次性赔偿肖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及其他费用27750元。在此,工商部门提示广大商场、超市等经
    2023-06-07
    341人看过
  • 2024超市顾客摔伤保洁公司赔偿是怎样的
    超市顾客摔伤保洁公司赔偿是怎样的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2、关于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以进行索赔。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
    2023-12-10
    480人看过
  • 顾客超市购物中大奖超市却未兑换怎么办
    根据超市有奖促销活动规则,购物满足活动要求后抽得大奖,由此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超市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超市不按照合同规定给当事人兑付奖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兑付大奖奖品的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024-05-17
    298人看过
  • 购物摔伤超市须承担赔偿责任
    周女士:我父亲已经75岁了,在上周一到家门口附近的一大超市去购物,在超市内由于地面有积水滑倒了,造成小腿骨折,目前已经花费了1万多的医疗费,可是超市没有出一分钱,请问我们可以对超市主张赔偿吗?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你父亲受伤,超市由于地面积水未及时清理,有过错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06-06
    441人看过
  • 顾客购物时被纸箱砸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顾客到超市购物时,正好被货架上掉落的纸箱砸到,虽然超市即送顾客去医院检查并上门看望,但顾客仍不满,起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家住杨浦区的王女士于2004年4月23日到鞍山路一家超市购物时,货架上的纸箱掉落下来,正好砸到王女士头部。事发后,王女士称不舒服,超市即送她去新华医院就诊,经头颅CT检查,未见王女士颅内有明显外伤性改变。当天,超市又买了水果上门看望了王女士,并于几天后再陪王女士去复诊。今年4月,王女士以事发后超市未采取积极和负责的态度处理此事为由,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后,超市已用行动向王女士致歉,且从验伤诊断来看未对王女士造成严重后果,故驳回王女士诉讼要求。
    2023-06-08
    253人看过
  • 顾客在商场摔倒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获得
    一、如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损害造成的结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存在的过错程度、案件恶劣程度等,不同的案件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会不一样。具体来说,要想获取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提高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的高低会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多少,找准有利的鉴定机构,有助于提高自身的伤残等级。2、收集充分证明精神伤害的证据例如对于毁容结果的,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3、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有联系,选择经济水平高的法院可以获得的赔偿金会高些。4、走好诉讼程序等途径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所以民事赔偿应该另行起诉。二、怎么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而言,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会高些;造成残疾的,精神损害
    2023-02-18
    462人看过
  • 顾客生鲜区摔倒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如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损害造成的结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存在的过错程度、案件恶劣程度等,不同的案件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会不一样。具体来说,要想获取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提高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的高低会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多少,找准有利的鉴定机构,有助于提高自身的伤残等级。2、收集充分证明精神伤害的证据例如对于毁容结果的,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3、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有联系,选择经济水平高的法院可以获得的赔偿金会高些。4、走好诉讼程序等途径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所以民事赔偿应该另行起诉。二、怎么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而言,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会高些;造成残疾的,精神损害
    2023-04-27
    60人看过
  • 修路顾客摔伤谁负责赔偿?
    一、修路顾客摔伤应该由谁赔偿?修路顾客摔伤应该由修路的路政单位负责赔偿。二、人身损害赔偿该怎么计算一般按下列方法计算即可:1、医疗费用部分(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3)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5)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2、伤残赔偿部分(1)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2)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
    2023-04-27
    90人看过
  • 超市购物质量问题怎么办才能获得赔偿
    超市购物质量有问题的赔偿如下: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超市购物可以退换货吗超市购物在符合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七日内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
    2023-07-03
    410人看过
  • 购物摔伤获赔3万元
    这场纠纷历时1年多。在南城工商所的积极调解下,2008年8月4日,70多岁的消费者郑先生拿到了赔偿款31000元。2007年6月19日,那天是端午节,家住宜宾城区江北的消费者郑先生和老伴到大观楼附近的商场购物,在行至超市内冰柜处,不小心被地面突起的硬物即冷凝水管绊倒,撞上旁边的冰柜,扑到在地,致使牙齿脱落5颗,头部、面部、双膝多处受伤,血流不止。商场立即派人将郑先生送到市二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住院费1500多元。经过医院6天的治疗,郑先生症状有所缓解,于当月25日出院。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郑先生经常莫名其妙地发生呕吐、头疼头晕等现象,饭也吃不下。9月16日,郑先生又出现严重头晕,老伴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检查。医生对他作了头颅CT检查,显示颅内硬膜下血肿,建议其立即作开颅清除术,否则将有生命危险。郑先生于当日做了开颅手术,11月2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9796.73元。在此期间,郑先生经商场同意到
    2023-06-07
    199人看过
  • 顾客在超市摔伤了相关法律解释
    一、顾客在超市摔伤了相关法律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本案中,周先生及其小孩到超市购物,超市作为经营者,理应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对于水产区,超市应充分考虑地面容易湿滑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干燥、设置警示标志等),但超市却忽视了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构成了不作为侵权。(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三)受害人的人身损
    2023-04-12
    98人看过
  • 超市女顾客断锁骨获赔6万
    2010年9月的一天,王女士至无锡市某大型超市购物,在乘坐手扶电梯时,因运送超市购物车的工作人员推动力量不足,购物车阻滞在扶梯里,扶梯里的一些顾客受到了阻碍而后退,王女士被后退的人群挤倒,混乱中被踩受伤。经诊断,王女士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伤残等级被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超市方支付了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但并未给予其他赔偿。王女士曾找到店方,要求对其受伤造成的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给予赔偿。对此,店方负责人表示,超市方并非踩伤王女士的实际侵权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拒绝给予赔偿。追讨无果下,王女士只能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方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超市方仍以上述理由予以拒赔,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2023-06-06
    317人看过
  • 下班骑车摔伤能否获得工资赔偿?
    下班骑车摔伤是没有工资的,因为并不属于工伤。具体而言,在公司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一般不属于工伤范畴,因为没有按照程序办理手续申请工伤,不利后果需要自行承担,即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自己骑车摔伤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因此下班骑车摔伤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况。一、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不属于工伤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二、工伤保险赔偿后公司还要赔吗工伤赔偿根据不同的赔偿项目,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一部分由用人单位赔偿。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5、劳动能力鉴定为1至6级伤残的,一次性
    2023-07-01
    296人看过
  • 如何处理顾客在超市摔倒?
    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责任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商场、游乐场经营者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其没有消除甚至放任危险因素的存在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法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顾客摔倒怎么协商赔偿顾客摔倒协商赔偿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具体如何赔偿
    2023-07-31
    36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餐馆顾客进餐摔伤用赔偿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5
      消费者在用餐期间摔伤,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有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负有赔偿责任。
    • 顾客在超市摔伤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超市在促销活动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超市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宾馆被客人摔伤能获得赔偿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1-11
      消费者到酒店里吃饭,酒店应尽合理限度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这一事件中,酒店本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以尽到照顾、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但酒店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你跌伤受伤,酒店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顾客购物摔伤碰伤怎样办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请问顾客在超市摔倒要赔偿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