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别民法典中的物与物权客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9:10:41 262 人看过

一、怎么区别民法典中的物与物权客体

物权的客体可分为:

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发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1、不是主物的成分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物权客体特征:

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之一,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主要由以下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三、物权的客体的有哪些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1、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2、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3、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4、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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