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我是湖北省恩施市的一名大学教师。与大学的雇佣合同从2005年7月到2007年7月。合同期满后,我继续在大学工作到2008年1月。合同和上次一样。大学要求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合同条款之一是“如果一方违约,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人民币15000元的违约金。”
恩施律师:(1)合同是否可以从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签订,而不是从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这是续签合同还是新合同?(2)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我想在2008年离开学校,我需要支付15000元的罚款吗?(3)在续约之前,如果我在2008年2月要求离开学校,学校是否应该向我支付补偿?如果是,应该是多少钱?吴律师回答:对于陈先生的第一个问题,由于陈先生自合同期满后一直在学校工作,这与合同期满后离开学校返回学校不同,因此,在再次签订合同时,这被认为是一个续签合同,而不是一个新合同。合同期限应写在合同中,从2007年8月到2008年12月。》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雇主和雇员才能就违约金条款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则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员工违反服务期限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如果雇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雇员有保密义务,雇主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违约金金额超过雇主提供的培训费用,则不得增加违约金金额,雇主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陈先生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则该条款无效。如果陈先生想离开学校,他不需要支付15000元的学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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