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内容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管辖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写明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正文:
详细写明申请人对本案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并阐述其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案情,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说明案情,然后着重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确定本案管辖的关键事实及决定因素。综合所述事实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对本案管辖进行审查的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列明可以支持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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