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员工开除、除名、辞退、辞职或自动离职引发的争议,国家和省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变更、解除、转移、续订及终止引发的争议,国家和省有关离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引发的争议,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企业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引发的争议;
2.国家和省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引发的争议;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变更、解除、转移、续订及终止引发的争议;
4.国家和省有关离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引发的争议;
5.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同时,如果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也可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外,如果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可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是广泛的,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广泛,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同时,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也适用于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因此,劳动者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遇到争议时及时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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