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将一并转让,新受让人将无条件享有原出让的全部权利,承担原出让的全部义务合同。转让合同的终止日期和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不得超过原转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的终止日期和竣工日期,原出让合同所列的义务和各项土地要求不得变更。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作为动产转让。
4。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变更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出让人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签订补充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方可取得合法的出让权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如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必须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设定最高限价)加以防范。
基于上述知识,我们知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合同约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另一方也应主动承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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