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能提新证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5 07:25:19 190 人看过

一、劳动争议的类型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员工不服发生劳动争议后,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收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确定权利义务的凭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有劳动合同,且合同条款能证明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证据。事实依据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方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必须与法定的条款相符合。例如,对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要准备的证据就是员工违反了哪条劳动纪律,不仅要有违纪的事实证据,还要出示劳动规章制度来说明用人单位的纪律规定。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有些情况可以即时通知解除合同。例如,对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可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

二、劳动争议的证据提供

1、非合同关系证据

根据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合同关系证据

另外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处理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时,涉及到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均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就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范围内的证据,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于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劳动争议证据的举证期限

1、法律规定

在举证时限内进行举证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对举证的时限要求不同,对于劳动仲裁阶段的举证时限,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无明确规定,有的省份出台了有关仲裁举证时限的地方性规定,有的省尚未出台这类的规定。

2、实践操作

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仲裁员的要求进行举证,或者是开庭时双方才向仲裁庭提交有关证据。而诉讼阶段对举证的时限要求比较明确,劳动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均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会送达一份《举证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会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而确定15天至30天等时限不等的举证期限,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诉讼阶段进行举证时,一定要注意举证时不要超过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如超过举证期限时,会被人民法院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特殊证据的举证期限

举证程序中可主张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有些权利只能在举证程序中提出:

1、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2、申请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劳动争议案件证据在调查收集和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经当事人申请或主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法律手段。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申请鉴定

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4、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申请证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能提新证据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分情况的。不同的省份对于举证期限存在不同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说,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一般为15日-30日,如果超过这个这个期限,您的证据就可能被驳回。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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