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7:40:25 318 人看过

一、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伙食补助费第4款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

一、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3、要求: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2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

伤残津贴×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

伤残津贴×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

伤残津贴×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

伤残津贴×75%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个月

伤残津贴×70%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

伤残津贴:×60%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

生活护理费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生活护理一级60%

生活护理二级50%

生活护理三级40%

生活护理四级30%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由社保支付,5-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支付。

三、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十个月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1、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770元,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1130元。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上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东莞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劳动者仍然同意低于其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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