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拒领货物时可以办理提存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4:42:17 169 人看过

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提存,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所谓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从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并消灭合同关系。

一、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的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的前提是怎样的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如债权人暂时下落不明),使得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将要还款项或标的物提存在相关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届时向债权人还款或交付标的物,债务人提存完成后应当即使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债务人提存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或交付了标的物,完成了自身义务。

三、消除债务的主要原因有什么

消除债务的主要原因有:

1、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权利实现,债务目的实现,债务当然消除;

2、抵销是指两人互相负债时,各以其债权作为债务清偿,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产生的不同,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履行期间,将不能支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除债务的行为;

4、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义务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合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消除债务关系的事实;

6、债务更新,又称债务更改,是指双方通过设立新债务消除旧债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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