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时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9:55:53 215 人看过

这项监督检查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以下内容,概括为:劳务派遣单位资格;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合法;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每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行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7日 21: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文章
  • 行政监督检查部门是指哪些
    行政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中的监督检查,如果当事人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
    2023-06-03
    229人看过
  • 哪些人应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
    2024-05-06
    225人看过
  • 劳务派遣,应该注意什么,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3)劳务派遣公司未能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5)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6)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坐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实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强制的劳动者被派遣公司的劳动者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被强制的劳动者的劳动者(10)使用者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的,或者使用者违反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签劳务派遣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
    2023-08-16
    133人看过
  • 如何配合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如何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对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知识开发:依法,各单位有义务接受法定单位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在对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督检查时,必须得到被监督检查单位的配合;三是会计工作技术性强、系统性强。如果提供的会计信息和相关信息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一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将给予何种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处9万元以下罚款;审计
    2023-05-08
    409人看过
  • 注册劳务派遣公司还得劳动部门许可
    劳动者更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为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的张平律师表示,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利好消息,此外他还对新政亮点进行了解读。派遣工与合同工应该同工同酬过去:新政出台前,劳务派遣用工当中,不少被派遣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后,比同单位的正式员工矮一头,同工却不同酬。新政: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岗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报酬不再视劳动者是派遣来的或正式的而划分三六九等。劳动部门不许可不能经营劳务派遣过去:以前,劳务派遣公司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了,不用行政许可。新政: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门槛提高,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后,劳务派遣公司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经许可的,才能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三性岗位明确杜绝滥用派遣工过去:由于用工单位跟派遣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
    2023-06-09
    196人看过
  • 药品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何权力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义务和权力:①监督检查的权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②抽查检验的权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③认证跟踪检查的权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其认证(GMP、GSP)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④保密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
    2023-06-12
    73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如下: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
    2023-04-30
    309人看过
  • 劳务派遣纠纷找什么部门
    一、劳务派遣纠纷找什么部门因劳务派遣产生劳动争议的,而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应该找谁赔偿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
    2023-06-15
    422人看过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什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
    2023-11-30
    310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为保障和监督本大队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执法的偏差和失误,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1.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领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2.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对本大队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监督;对本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等进行监督;对本大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大队的重大工作决策或专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3.实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具体方法如下:①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5689338,由专人负责记录;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进行执法队员勤政廉政情况考核;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请有关代表和特邀监督员参加,征求群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②内部自律制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
    2023-06-02
    54人看过
  • 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各大行政区工会组织,每3个月向所在地大行政区劳动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报送的劳动保险基金收支报告,应按季度编造即以每年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l、12月为第四季度。如开始报告的月份在季度开始之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时,亦应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不得跨季度或年度编造。第七十二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于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有随时审查之权,发现错误,可立即提出意见,企业的会计部门或劳动保险委员会应迅速答复或改正如逾10日仍未答复或处理不当,其错误系属于企业会计部门者,可提请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处理,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追究;如错误系属劳动保险委员会者得提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组织处理之。第七十三条工人职员对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及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发
    2023-05-05
    74人看过
  • 广州劳务派遣人数限制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
    劳务派遣人数限制由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
    2023-02-07
    99人看过
  • 劳务派遣关系中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点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劳务派遣是由三方构成,就需要确定明确的用人单位,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应用于这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或者说,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种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二,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与相关责任。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不仅要明确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应有的必
    2023-06-14
    348人看过
  • 行政监督检查的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规定有: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做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4、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5、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6、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二、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1、规划监督检查内容合法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行为。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规划行政许可等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行政监
    2023-05-03
    16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更多>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1
      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注意检查规章制度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检查的后续结果是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加强监督检查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7
      1、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
    • 怎样对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解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 劳动行政部门在行政区域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28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坚持制度化、定期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处理。(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在某个时期,企业等使用者遵守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力量进行检查。这种做法势头大,威慑力强,容易及时解决问题。(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
    • 劳动监督管理法规定由什么部门监督检查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3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