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顶包案件法院判决书是如何的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09年10月6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09年11月12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一,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被告人张某的亲属。
被告人于二,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09年10月12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12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于二不予批准逮捕。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于二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10年7月1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xx,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徐*刚、于一,被告人于二及其辩护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长审限两个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带其妻李某(已死亡)在河大一附院检查被确诊为患有肝癌。被告人张某伙同于二隐瞒其妻李某患有肝癌的重大疾病,由被告人于二找到业务员于*梅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24万元,2008年8月8日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19万元。2009年2月5日李某死亡之后,被告人张某向太平**保险公司**支公司、中国**保险公司**支公司进行索赔。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于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隐瞒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虚构保险标的,对两家保险公司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于二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诈骗,我始终没有见过保险公司的于*梅,我的行为构不成保险诈骗罪。
辩护人的意见:1、主观上被告人张某没有隐瞒其妻李某患有肝癌的故意,更没有与于二合谋隐瞒,客观上没有故意隐瞒行为。2、张某为其妻投保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198条,构不成犯罪。3、本案属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应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
被告人于二的供述与辩解:我问保险公司业务员于*梅有病能否入保险,于*梅说有病能入保险,我的行为构不成保险诈骗犯罪。
辩护人的意见:1、于二在客观方面没有违背保险法的规定,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2、于二在主观方面没有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3、在本案中于二构不成共同犯罪。故于二构不成保险诈骗罪。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和于二一起带其妻李某(已死亡)在河大一附院检查被确诊为患有肝癌。被告人于二在得知其姨李某患病的情况下,找到保险公司业务员于*梅,询问购买保险有关情况,业务员于*梅先后两次交给于二空白保险单各一张,让于二拿走,后于二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以投保人张某、被保险人李某的名义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24万元,2008年8月8日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19万元,于二代交保险金18080元。于二到河南大学第*附属医院对张某说买保险可以多报医疗费并让张某、李某分别在两张空白保险单上签名后交给于某。业务员于某没有亲自面见被告人张某和被保险人李某,且没有告知其保险内容和应尽义务,张某和李某仅在保险单上各自签了自己的名字,两份保险单上内容都是由于某自己填写。业务员于某办理该两份保险合同,本人得到佣金4800元。2009年2月5日,李某死亡之后,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支公司、中国**保险公司**支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人员在对被告人张某调查时,被告人张某隐瞒其妻李某患肝癌的事实。后保险公司经调查李某带病投保拒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于二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于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被保险人李某患肝癌死亡的事实,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作虚假陈述,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于二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于二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于二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陶某
审判员郝某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
-
保险诈骗罪的审判: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218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诈骗案件的判决
128人看过
-
网络诈骗案件,法院宣判判决3万
373人看过
-
几千万诈骗案件判决书
297人看过
-
诈骗案法院会给受害人寄判决书吗
109人看过
-
父亲顶罪诈骗案怎么判的
469人看过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
天全法院诈骗案的判决书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一般法院判决书在三到六个月时间内可以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法院诈骗判决书是什么样的?诈骗是怎样的刑罚流程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3有关法院诈骗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
-
诈骗法院不给判决书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1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1、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
-
-
传销案件判决书的法院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2中脉是获牌直销,始创于1993年。 是直销还是传销,也要看合不合法,有没有中国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啊,在中国,直销企业想要合法经营,直销牌照是第一个坎儿,它意味着直销企业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在申请直销牌照的过程中,很多直销企业都为此付出了很多努力。 自2005年直销立法以来,目前取得直销牌照的直销企业总共有43家。很明显,中脉科技是有的,而且在中国民族直销企业中,南京中脉科技是第一家拿到直销牌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