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经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现发布《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细则》(试行),并就有关的事宜通知如下。
1、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该《评标细则》实施后对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资格预审或后审。资格预审应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并将资格预审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地方保护倾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排斥具备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所选择的标段,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或拒绝投标人。每个标段的投标人数目原则上不能少于五个。
3、招标文件出售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按有关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出售情况予以严格保密。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出售。招标文件的出售价格本着保本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左右。
4、坚决杜绝转借资质的行为。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将资质转借给他人。参与投标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除应出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出示所在单位的职工证明等证件。投标文件中拟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主要设备不得更换。确因正当理由需更换的,须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坚决取缔转包及违法分包现象。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他人,也不准将主体工程分包他人。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在满足具有同级资质、不超过三分之一数量的前提下,报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6、水利厅稽查组将对临时转借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进行稽查。一经发现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损失自行承担。如是招标人的过失,将采取取消计划、停止拨款等措施进行处罚;如是施工单位的问题,将取消其在本地区的投标资格1~2年。
7、对搅乱招标投标活动,恶意串通投标、人为故意抬高或降低报价者,一经发现,虽已中标,亦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取消其在本地区的投标资格1~2年。
8、本《评标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3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细则
一、评标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竞选的原则,遵循诚实、守信、优质、低价的原则,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最低投标报价者中标。
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开始评审,评审按照投标报价由最低向高的顺序进行,须评审出二个满足本细则中规定的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满足中标条件的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候选人。具体评标方法如下:
(一)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确定
1、本细则无计算标底,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数作为评标基数。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评标基数的上5%和下8%之间为有效投标报价。
(二)符合性鉴定(初审)
评标委员会逐个审查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在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中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合理性评审(详审)
评标委员会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按照报价由低向高的顺序进行,主要评审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其内容及标准如下:
1、投标报价合理性
1)单价合理性
分项单价与选用施工方法不符、隐含侵犯业主权利故意抬高或压低某项单价引起的分项单价畸高畸低及单价分析不正确等视为不合理。
2)数据或计算错误
报价表及其附表出现数据或计算错误超过三处、报价表引用单价与单价分析表不符视为不合理。
3)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不正确、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用量计划等不符视为不合理。
4)人工及材料用量计划
不正确、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视为不合理。
5)主要材料预算价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明显畸高畸低,以及有隐含侵犯业主权利倾向的视为不合理。
6)分项报价
分项报价与投标总金额不符、表式及内容不准确视为不合理。
7)签字及盖章
有效签署不全视为不合理。
2、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进度计划
(1)拟定进度计划合理性
拟定计划符合招标文件意图,内容全面、详实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2)拟定进度计划可操作性
对于拟定计划分析、论述透彻、全面,从理论上到实际工程均具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证,人员、设备、材料准备充分或局部非关键项目实施措施有缺陷但不影响工期的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2)质量保证措施
(1)检测手段
检测手段科学、合理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2)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健全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3)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数量上及能力上能够满足工程需要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4)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符合工程实际,安全有效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5)工程保证措施
针对本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及主要技术环节上提出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的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3)施工方法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拟采用施工方法符合工程实际、切实可行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4)总体布置、施工准备及临时工程
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总体布局合理,施工准备充分,临时工程主要施工方法合理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5)施工现场人员和设备
投入本工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主要设备从数量上、质量上、能力上均能够满足工程需要且配备合理,其中项目经理具有类似工程经验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6)安全、环保、文明施工
安全保证措施可靠,环保、文明施工措施切实可行、合理视为合理;否则为不合理。
3、权重说明
1)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性中第1、2条为主要条款,这两条中有一条被评为不合理即取消中标资格。
2)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第1、2、3条为主要条款,这三条中有一条被评价为不合理即取消中标资格。
3)非主要条款
在评议的上两项内容中,虽为非主要条款,但累计达到有三条及以上被评价为不合理,亦取消中标资格。
4)合理性的确定
以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标标准逐项逐条对投标文件评价的结果为准,当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条的评价超过半数评价为不合理,则该条即为不合理。
三、中标条件
中标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投标文件中无本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
2、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
3、报价合理性及施工组织设计均被评价为合理;
4、投标文件中没有弄虚作假的内容。
黑龙江省水利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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